
“我做梦都想不到股票与配资,派出所是抓坏人的地方,我15岁的女儿会在所里被教导员猥亵。”刘琛(化名)感到痛苦。
2026年3月16日,霞浦县法院对涉事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3月21日,刘琛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已于3月20日向霞浦县检察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
知情人士透露,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肢体冲突——
15岁女孩与人发生肢体冲突母亲带其去派出所
后被教导员支走
刘琛是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人,女儿刘萌(化名)2010年出生。他说,女儿此前成绩不好,他便将其送至某封闭学校学习。一年后,因情况好转,他想把女儿接回牙城镇,“2025年,我给孩子张罗学校的事,因为还没办好,她便暂时没有上学。”
5月份,刘萌在外与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牙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双方进行了调解。刘琛说,女儿称,当时系别人打了她,她找了些人,去教训打她的人,“时隔一月,6月16日下午2时,民警又叫我老婆带女儿过去接受问讯。”
下午2时许,刘琛的妻子带着刘萌前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的办公室。下午3时许,李某借故让刘琛的妻子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刘萌在其办公室。

民警派出所内猥亵女孩获刑两年九个月,女孩家属申请抗诉;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图为牙城派出所
“刚到李某办公室谈了大约五六分钟,李某就找理由让我老婆去忙,不用管了。她没多想就离开了,毕竟在派出所,能发生什么事。”刘琛说,妻子告诉她,大约隔了一小时左右,女儿回到家,“她面无表情,直接上楼了。”
“我老婆以为,女儿被李某批评了,所以心情不好,没有多想。”刘琛解释道。
发现异常——
女儿崩溃大哭,在妻子逼问下才开口
“老婆说的时候,我一度以为是玩笑”
刘萌回家后,将自己锁在家里3楼的房间里。刘琛说,大约一小时后,妻子听到女儿在房间里哭泣。后来,女儿的两个同学来到家里,并上楼陪女儿,“她可能和同龄人倾诉了遭遇,在这个过程中情绪崩溃,嚎啕大哭。”
刘琛的妻子跑上楼,意识到异常后,不断追问刘萌发生的事情,“女儿起初什么都不说,被我老婆硬逼问出来的。”妻子知道情况后,第一时间给他拨打电话,“我当时在外地,第一反应是不信,派出所是抓坏人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女儿在那儿怎么可能出事?”
挂断电话大约10分钟,刘琛再次接到了妻子的电话,他还是不相信,“我说,你不要听孩子胡说,这怎么可能呢,诬陷民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直到第三次打电话,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女儿在电话那头一直哭,我觉得事情不对劲。”
刘琛立即开车往家赶,并联系李某对质。但李某矢口否认,并称自己一直在调解刘萌和别人打架的纠纷,“他说,让我不要污蔑警察,他不会用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提起公诉——
民警以“可能被拘留”为由
胁迫女儿在派出所办公室被猥亵
“李某就是民警,我在当地报警有什么用?”刘琛说,挂断电话后,他立即向宁德市公安局报案,“发生这种事,肯定会有残留物,电视剧里经常说要法医鉴定,我就给警方说,你们带着法医来调查取证。然后,嘱咐老婆不要让女儿清洗等,避免证据丢失。”
当晚12时左右,回到家的刘琛见到了两名办案民警,“他们给我女儿做了笔录,并表示另一波人已经前往派出所开展现场侦查,同时将涉事的教导员李某控制起来了。”
霞浦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涉事的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系1988年生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县检察院批捕。
检方指控称,李某让刘琛的妻子离开后,对刘萌以“其可能被拘留”为由进行胁迫,然后实施了摸胸,甚至更进一步的猥亵行为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的裤子裆部、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刘萌案发时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检出STR分型,与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实施的进一步强制猥亵行为,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量刑畸轻?
李某一审被判强制猥亵罪,获刑两年九个月
“他把我们家毁了,一审判的太轻”
3月16日,霞浦县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提及,法院认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民警派出所内猥亵女孩获刑两年九个月,女孩家属申请抗诉;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李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综上,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强制被害人的猥亵事实主要依据被害人单方面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指控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还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的印证,足以证实,故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李某把我们家毁了,一审的判决我无法认可。”拿到判决书的刘琛不服,他说,这件事发生后,女儿常常崩溃,多次自残。当地对他们家的流言蜚语铺天盖地,“有人说,我女儿被性侵了,甚至有人说,我老婆被性侵了。”由于无法承受压力,他离开了牙城镇。
申请抗诉——
受害人父亲已向检方递交《抗诉申请》
刘琛说,“这件事发生在你身上,你能咽的下这口气吗?我想为女儿讨回公道,可当地没有律师敢接我的案子。”他表示,几经周折,他找到一位律师帮忙写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律师不断叮嘱我,不要说是他写的。我理解,他有压力。”

民警派出所内猥亵女孩获刑两年九个月,女孩家属申请抗诉;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刑事抗诉申请书
3月20日,刘琛向霞浦县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3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霞浦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方未回应。
这份《刑事抗诉申请书》提及,李某具有多重从重处罚的恶劣情节。一审法院的量刑结果,未充分评价李某滥用职权、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恶劣等核心从重情节,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李某的主观恶性严重不匹配。且李某认罪态度差,事后无任何悔罪表现,给刘萌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心理伤害,请求霞浦县检察院向宁德市中院提出抗诉。
刘琛说,除了申请抗诉,他还计划请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起诉。
3月21日,一名知情人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透露,李某毕业于福建警察学院,2010年警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成功考录。26岁时,其在参与一次对吸毒人员的抓捕行动中,被犯毒瘾的嫌犯持刀扎伤右肩胛,导致婚期推迟。
律师说法——
办公室具有公共性质,应构成公开情节
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不合理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律师认为,霞浦县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不合理。被告人李某系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本案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派出所办公室这一具有公共性质的场所实施胁迫,构成公开情节,且猥亵手段具有侵入性,危害后果显著。
派出所办公室虽未完全符合《刑法》第237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严格要件(因当时无其他人在场),但作为公共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公开性、涉众性和公共服务属性,行为人在此实施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管理秩序。
胡磊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认定的精神及司法实践,此类场所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利用职权实施侵入性行为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类似警察、教师在办公场所实施此类行为的量刑起点通常为三年以上。本案量刑未充分体现上述从重情节。
此外,若被害人存在明显精神创伤(如情绪低落、多次离家出走、自残倾向等),家属应当及时申请司法精神损伤鉴定,以固定犯罪危害后果。该鉴定意见既可作为检察机关抗诉时要求加重量刑的关键证据,也能为后续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充分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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